道路施工中,一些施工方未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既不设置警示标志,也不安装防护措施,造成过往行人、车辆损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施工方则需要为自己的粗心大意埋单。近日,繁昌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施工单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晚7时左右,下班的陶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返回家中。因某路段正在施工,路况较差,施工方在有未填平的坑上覆盖了一层施工塑料布,正值雨后上面存有积水,造成陶某骑车路过时不慎滑倒,车辆受损。后陶某去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陶某与该路段施工单位某建工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对方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摔倒的路段是由建工公司承建,建工公司提交的事发现场照片并不能证明事发当天施工人采取了设置明显标志等安全提醒措施。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施工应当对附近相关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建工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建工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陶某之间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成立地面施工致害侵权法律关系。另外,建工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控制安全施工风险具有法定义务,即便对外进行劳务分包后对施工现场仍具有控制力,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建工公司赔偿陶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且建工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方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