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通过法律诉讼离婚,但由于夫妻矛盾较大,双方不想在法庭见面或者工作繁忙等各种理由未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繁昌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原被告均未到庭的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张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后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了女儿,后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感情不和,此前原告考虑到孩子年幼,一直勉强维持着婚姻关系,但双方生活多年后感情仍不能修复,无法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2024年下半年原告起诉离婚,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了立案相关事宜。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之日,原告席上除了端坐着的两名身着律师袍的律师,并无他人,原告本人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出庭应诉情况后得知,原告因刚换了工作不想请假,便委托律师代为出庭,而律师并没有强调原告本人必须出庭,所以接受了原告本人不出庭,而代为出庭的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能够明确表达自己意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知晓开庭时间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书面请求、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且涉及婚姻情况的调查核实、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日常相处怎样、子女抚养如何、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等,除了双方当事人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如果确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与双方沟通依法延期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文稿: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