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购买新车,二手车因其高性价比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繁昌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交易双方按照约定完成了车辆转移、货款支付,但买方却因车辆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如何维权,且看法官怎么说?
经他人介绍,张某得知赵某欲出售宝马车一辆,经协商后与赵某达成车辆转让协议,并就车辆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赵某支付了部分购车款,赵某将车辆交付给张某。因案涉车辆存在按揭贷款,提前还款需经过银行内部审批,张某于两日后将剩余购车款付清。随后张某前往车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却被告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张某无奈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返还购车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赵某则认为,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车辆状态正常,张某应在付清车辆尾款前,自行查询车辆状态,再决定是否支付尾款,现已付清全部购车款,因法院查封其车辆导致张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责任不在赵某。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与赵某之间达成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张某已经对交易车辆状态进行查询,显示正常,故而向赵某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次,赵某虽在合同签订时将车辆交付给张某,但因其欠付案外人款项,导致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致使张某无法为车辆办理解除抵押权及变更登记,进而导致张某无法为车辆办理年检、购买保险,案涉车辆已无法正常使用。再次,车辆在交易时,赵某尚有未还清的按揭贷款,因银行审批还贷流程花费的时间,并非张某的责任,且签订合同与还清贷款仅相隔两日,张某未再次查询车辆状态符合一般常理。最后,赵某在明知自己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导致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与张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此,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的车辆买卖合同解除,赵某应向张某返还购车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由于二手车的既往历史情况比较复杂,消费者对车辆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难以全面把握,故而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应选择正规的二手车店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购车前要准确了解车辆来源、实际权利人、所有权登记情况、是否存在抵押等,认真检查车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被查封的情况,避免因信息了解不全引发纠纷。
(文稿: 田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