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因其成本低、利润高等优势,成为很多年轻人投资的热门行业。近日,繁昌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合伙经营奶茶店而产生的合伙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陈某与何某协商后决定在上海某区合伙开设奶茶店,为此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就投资金额、利润分配、增资扩股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随后,陈某依约向何某交付投资款50000元,何某则具体负责奶茶店前期准备及经营业务。但之后,陈某多次联系何某了解奶茶店开设、经营情况,均未得到回复,陈某遂向何某发送了律师函,明确要求何某告知奶茶店经营情况及投资款去向,但何某仍未回复。陈某认为,何某在收到投资款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业务,故要求解除合伙合同,返还投资款。
何某则认为,其已经完成了店面租赁、店内装潢、物料进场等前期筹备工作,但受疫情影响,店面所在区域被封控管理,导致奶茶店无法正常经营,故陈某应与其共同承担经营损失后,再要求返还投资款。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何某就合伙开设奶茶店达成一致,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陈某按照约定向何某支付了投资款,何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奶茶店开设及经营义务,虽然其辩称已经完成奶茶店前期筹备工作,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陈某向何某发送律师函催告后,何某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陈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合伙体尚未实际运行,故何某应向陈某返还投资款50000元。
法官提醒,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实践中,为避免合伙纠纷产生,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合伙,更应就出资比例、利润分配等合伙事宜订立书面合伙合同,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合同,否则经合伙人经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投资人有权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及返还投资款。
文稿: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