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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员工面试新单位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9-06 17:06:40 打印 字号: | |

员工到其他公司面试,用人单位发现后直接将其从门禁系统、钉钉系统除名,并要求员工离职,该行为是否违法?

高某于2016年底入职某铸造公司。2022年3月,某铸造公司发现高某到其他公司面试,遂将其从公司门禁系统、钉钉联络群除名,并要求其主动辞职。高某则认为其并非主动离职,公司将其除名的行为系单方将其辞退,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此后,高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等。因仲裁委未支持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高某遂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诉讼。

某铸造公司认为,高某擅自应聘新公司,系表明其有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知晓情况后,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其从门禁系统、钉钉联系群除名,因此系高某主动离职,公司并非违法解除,故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并无劳动者到其他单位面试,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某铸造公司以高某到其他单位面试即将其从门禁系统、钉钉联络群除名,并要求高某主动辞职,系该公司以自己的行为单方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高某到其他公司面试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故属于违法解除。法院结合高某工资流水、工作年限等,判令某铸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560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仅是到其他单位面试,该行为并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文稿:田青)

责任编辑:繁昌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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