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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员工主动离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4-08-30 16:53:49 打印 字号: | |

员工因企业长期停工停产,迫于生计,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近日,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主动离职,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盛某等11人先后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因生产经营异常而停工。停工后,该公司既未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眼见公司复工无望,盛某等人迫于生活压力,只得寻找新工作。然而在入职新公司后,盛某等人发现由于未与某科技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新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为此,盛某等人找到某科技公司协商,在公司要求下,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某科技公司为盛某等人缴纳停工期间的社保费用,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盛某等人遂提起劳动仲裁。后某科技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认为盛某等人系主动离职,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盛某等人因某科技公司长期停工停产,且未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盛某等人为生计入职新公司,但因其未与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新入职公司无法为盛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盛某等人才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据此依法认定某科技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应结合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等,向盛某等人分别支付金额不等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应规范用工,严格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劳动者因此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稿:田青)

责任编辑:繁昌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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