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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法院:调解结案!八旬老人收到了最好的寿礼……
  发布时间:2024-07-09 11:52:59 打印 字号: | |

“刚收到!正巧我今天过八十岁生日,又收到欠款,真是辛苦你们了!”周一刚上班,繁昌区法院周法官接到了一位当事人的特殊来电。

近日,繁昌区人民法院秉着“以人为本、以调为先”的办案理念,深入细致做好每位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买卖合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多位八旬老人久涉诉累。

水泥款久欠不还,昔日友对簿公堂

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叶某、曹某本是相识多年的好友,王某经营着一家水泥销售公司,乔某等三人则共同经营一家建材厂。王某代表水泥销售公司在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与被告乔某等三人共同经营的某建材厂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如期交付了水泥但却一直未收到货款,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乔某等三人作为被告诉至区法院。

主体错误应驳回,释法明理促调解

开庭审理过程中,乔某提出王某提交的送货单抬头为芜湖某水泥销售公司,其与叶某、曹某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买卖合同主体应为两企业,王某以其个人名义起诉乔某等三人,主体不适格,法院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经法院审查,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确应为芜湖某水泥销售公司,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驳回王某起诉,但考虑到王某等人均已年近八十,相交多年,且双方之间确有水泥买卖的事实,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货款数额及支付方式。为切实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没有一驳了之,而是线下走访奔波调处,电话联系双方反复沟通,耐心为双方分析利弊、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王某从强硬要求一次性付清剩余欠款到同意乔某等三人分期偿还,乔某等三人从坚称“必须驳回原告起诉”到最终允诺支付尾款,数位老人握手言和,实现共赢。

“案结事了人和”说来简单,实现却难。如何真正让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是对法官能力的极大考验,也是法官办案智慧的集中体现。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着“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用心用情用力为人民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繁昌区法院 张梦艺

责任编辑:繁昌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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