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共同生活后举办婚宴,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却产生矛盾闹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及“购房款项”。女方认为自己承担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并且转让给男方自己名下一家餐厅的股权,所谓“购房款项”已经用于填补餐厅亏损。究竟哪些款项需要返还?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男方给付钱款的目的、用途、数额等因素,酌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144800元。
张女士、李先生于2021年通过网络相识。2022年春节前后,李先生搬入张女士住宅内,与张女士及其女儿共同居住。2022年10月,李先生向张女士给付了彩礼58000元和150000元现金,当月双方就在当地酒店举办了婚宴。但双方还未来得及办理结婚登记,就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张女士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拒绝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4月,李先生即搬离了张女士的住宅,并与张女士断绝所有关系,并于5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等合计208000元。
张女士辩称,其与李某在同居10个月后商谈婚嫁事宜,李某给付其款项属实,但是彩礼款已经全部用于购买钻戒和二人婚房生活用品,另外的150000元也并非购房款,而是双方的“事业基金”。自己和表妹早在2022年9月,就将二人手中持有正在经营中的一个餐厅股权转让给了李先生,由李先生与自己一起经营。但餐厅此后出现亏损,自己为其垫付了案涉餐厅的亏损款项和经营支出,因此不必返还全部款项。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双方同居期间财务返还问题,故张女士主张的餐厅经营亏损及垫付款问题,在本案不作处理。张某与李某二人作为适婚男女,从相识到举办婚宴长达一年之久,按常理推断双方的合理预期是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以致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有责任。对于李某支付张某的58000元,根据本地习俗以及双方陈述的该款项的实际用途,应属于彩礼性质。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彩礼,故酌定张某返还该款项的60%,即34800元。对于李某支付的150000元,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双方婚姻登记的目的最终并未实现,赠与条件未成立,故对李某要求返还该款项的诉请予以准许,但应扣减李某在张某处生活期间的花费。结合双方同居期间支付宝、微信支付款项的交易记录和本地一般家庭正常生活开支,酌定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为40000元。综上,张某应当向李某返款彩礼34800元和其他款项110000元,合计1448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源于婚嫁六礼中的“纳征”,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蕴含着对夫妻双方喜结良缘的祝愿、对未来生活和顺的美好期盼。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但应当结合是否共同生活、产生共同生活开支等情形综合考量。
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在举办婚礼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最终无法实现,法院在依法对李先生在张女士处的生活开支予以扣减后,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款项,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文稿: 潘捷、陆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