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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装修的业主,要常回家看看!且看这起纠纷法官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06-27 16:27:08 打印 字号: | |


房屋漏水

不仅让自己糟心

还让邻居遭罪

容易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

楼上装修楼下漏水,损失怎么赔?

楼上业主装修施工,因长时间未去装修房屋进行查看,导致水龙头破裂未能及时发现,让漏水后形成的积水下渗,造成楼下业主房屋受损。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楼上业主吴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依法判决因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徐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438元,垫付的鉴定费3000元吴某负担。

基本案情

徐某与吴某系楼上楼下邻居。2023年9月,吴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后,开始房屋进行装修。同年10月10日楼下业主徐某发现自家住宅客厅顶部大面积渗水,与楼上业主联系无果后,又联系物业公司吴某一家人也赶到房屋经过查看,发现因水龙头破裂一直在漏水,吴某在国庆假期期间没有定期去房屋检查查看,最终导致其全屋地面已积水严重,并下渗至楼下。事发几天后楼下业主徐某发现自家屋顶因大面积被浸湿,开始出现鼓胀、脱落现象,遂与吴某协商赔偿事宜,然几次沟通下吴某都置之不理气愤和无奈之下,徐某将吴某诉至区法院,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月,区法院根据徐某申请,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公司对徐某房屋财产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徐某房屋的各项损失合计为9438元,徐某支出鉴定费3000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吴某作为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家中水龙头破裂后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致使地面积水下渗,最终造成徐某房屋受损,吴某行为存在过错,与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故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所有权人在使用改造自己的房子时,对相邻不动产有不得损害的注意义务如果因使用、改造不当等造成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类似本案中楼上装修改造导致楼下漏水受损的情形比较常见,若因此造成邻里纠纷未能妥善解决,容易造成邻里之间矛盾,团结和谐的社区氛围也将受到影响。因此,提醒正在装修的广大业主,装修期间应当“常回家看看”,防止出现案件类似情况,让新房装修“开心事”变成“糟心事”。同时,当居民朋友遭遇因邻居装修等行为致使房屋受损时,应及时向邻居、物业公司等相关方反馈并保留证据,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文稿: 徐世宏

责任编辑:繁昌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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