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黄牛”抢购明星演唱会门票,每张门票被加价1000元到2000元不等,但是票没到手,钱也没要回来。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涉“黄牛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黄牛”王某归还李某已支付的购票款。
2023年10月初,李某因招待客户和代其他客户购买门票的需要,添加了王某名为“杰伦票务”的微信号。聊天中,王某表示自己有内部渠道,可以帮助李某代为购买明星的演唱会门票,但是自己也是从上家“黄牛”购买的,所以每张门票要加价1000元到2000元不等。之后,李某即向王某指定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汇款,多次要求王某帮助自己购票。刚开始,王某也信守承诺为李某成功购到票,且中间李某取消委托,王某也能够及时退回。同年10月中下旬,李某付款141000元给王某某,要求购买门票,王某某则将收到的款项付到上家“黄牛”指定的账户。然而到了指定交付门票时间,王某因上家没有交付门票,无法将门票交给李某。李某遂要求王某退款,经多次催讨,王某始终未曾退还款项,故李某将王某诉至区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给他人有偿代购演唱会门票,在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有权解除合同,作为合同解除的后果,王某应当全额退还李某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故对李某要求王某退还全部购票款14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后,王某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黄牛”俗称“票贩子”,其本质为投机行为,属于一种游离于正式的市场规则之外甚至规避法律、以倒卖票证和稀缺资源获取差价为主的行为,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且扰乱正常的文艺演出市场秩序。而消费者在明知被告系加价售票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购买,其行为与我国所倡导的诚信、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相符,还存在被欺诈、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所以,非官方渠道购票不可取,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摒弃“黄牛”、私信等非官方渠道的购票方式。(文稿:徐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