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选择分居,孩子平时由女方抚养,丈夫却拒付抚养费。近日,繁昌区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未成年人父母之间的矛盾,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争取最优的条件和环境。
舒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舒。后因生活矛盾二人感情出现问题,于2023年4月遂开始分居,双方之间约定,孩子小舒平时由李某抚养,舒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是从2023年6月开始,舒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小孩的抚养费,随着小舒进入幼儿园学习,生活开销逐渐增多,李某已经承担不起。虽多次向舒某催要,但舒某或是拖延或者拒绝。李某气愤无奈之下,以小舒名义将其父亲舒某诉至区法院,要求舒某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23年7月起到该案判决之日止对小舒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经仔细阅卷,发现这是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事关未成年人身心权益,决定尝试以调解方式处理。开庭之前,法官早早来到法庭向原告代理人和被告询问小舒的情况,并进一步了解了双方目前的经济状况。庭审中,舒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因为自己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手头紧张,才没有按约支付。同时,表达了自己想要经常探望小舒的心意,但是因为女方的阻拦不配合,自己也有点赌气,所以故意忽视孩子母亲的催促。
听了舒某的讲述,法官一方面从法律规定向舒某释法析理,告知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让探望”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另一方面则与李某沟通,告知探望小孩是男方对小孩的合法权利,女方不但不得剥夺或者妨碍男方行使该项权利,而且还要积极配合男方来探望小孩,同时从父母子女关系,孩子身心健康层面耐心疏导,提醒男方的经常探望能够帮助小孩形成良好的人格,有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经过耐心劝解,双方被法官的话动容,不再如一开始的互不相让。觉察到双方的态度转变,于是法官趁热打铁,成功让双方同意调解。经协商,夫妻二人达成一致意见,舒某于5月底前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女方承诺配合男方探望小孩,二人还就今后孩子的照顾和教育达成了共识。
至此,该起抚养费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婚内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这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以探望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使为前提和条件,只要小孩主张,该方必须无条件支付。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亦或离婚,在对待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应当多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努力为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和生活环境,尽可能减轻因夫妻感情问题给孩子造成的二次伤害。(文稿:徐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