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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系列谈(之一)
  发布时间:2021-04-12 16:26:5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落实落地确保干警廉洁公正司法,繁昌区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中再次发力,多项措施共同推进,强力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痼疾,不断强化制度执行持续规范司法行为。

【制度出台背景】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定》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还强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3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6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上述规范性文件简称“三个规定”,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制度安排。“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并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司法人员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三个规定”规范的对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即各级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对上述人员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范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三个规定”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活动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法官排除阻力干扰、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繁昌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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