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人民法院对艾敏等29人涉黑案经过4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于8月30日下午顺利完成庭审。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艾敏等29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8项罪名。
艾敏、樊远钢与他人合伙经营放贷业务,为攫取暴利,2016年7月,成立芜湖永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芜湖敏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艾敏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以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等假象,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欺骗其签下多倍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协议等虚假借款凭证,并以管理费、外访费、保证金等名义预先收取费用,后按期收取畸高利息。该组织先后吸收、招募人员,分别从事空放贷、养卡、催收等业务;设立业务组、催收组,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人员固定,具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以公司化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帮规纪律,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收益。自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该组织放贷被害人500多人次,累计获利300多万元。
在借贷人出现逾期或“违规”时,该组织频繁组织催收人员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对借贷人进行催收,用喷红漆、堵锁眼、扔死狗的极端手段索要债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普遍受到严重的心理强制,多人因此债台高筑、变卖家产,生活深陷窘迫,多人亲离友散,有家不敢回,精神濒临崩溃。
公诉机关认为,以艾敏为首的29名被告人采取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涉案人数、犯罪事实众多,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方雨婷)